透过“知识产权官司”所想到的/李忠辉

仔细地读了网络上关于知识产权官司的报道和评论文章,我有话要说!
法律的裁决基本是公正的,官司各方应该多想想找一些自己的原因,权衡利弊与得失,作为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及时反思和完善制度,亡羊补牢还不算晚。

一、知识产权争议与官司的序幕才刚刚拉开
在知识经济时代,原创性知识的创造和体现的价值将获得前所未有的重视。人及其附着的知识经验与创造的产品,将成为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根本动力。
知识产权的话题将是永久性的,由此而来的争议与官司也将是长期性的。
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一个民族创新的根本途径,保护知识产权,才是保护公众的长期利益。缺乏制度化保障的知识创造,将是缺少价值内涵的低水平生产,对社会和民族的创新精神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不可否认,在中国存在着普遍的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习惯,有一个调查称,中国人对使用盗版感到可耻的不到5%,就是证明。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品不适应中国国情的虚高价格,互联网可以理解的阶段性推广策略等等。

二、官司背后双方的心理动机分析
五大唱片公司也好,好来坞也好,他们起诉百度、雅虎中国的行为,首先是一个利益集团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其着眼点并不在于经济赔偿的数额,而在于推动知识产权产权意识的强化、自身品牌的宣传、为下一步市场策略做一个铺垫。
作为互联网业界,当然很反感这种起诉行为,认为这是过度保护或者是一些利益集团的阴谋——其实,这这种观点来自于对广大网民的纵容和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忽视。
从原告的意图看,假如搜索引擎只有一家,恐怕他们不会这么胆大妄为地起诉,而事实恰恰相反;是他们原来不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吗?不是,他们开始是利用了互联网为其免费宣传,而如今目的达到了,即便是“卸磨杀驴”,也是合法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高明的市场推广策略。
互联网业界犯不着紧张,尤其是搜索引擎,原告的真实意图在于终止继续的侵权行为,断开违法的URL而已。假如互联网业界从此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屏蔽其知识产品及人物的搜索结果,也不是他们愿意看到的,不是吗?
我们根本不用担心将来唱歌也要付费,消费者群体是唱片公司和互联网都不敢得罪的群体!互联网是传播知识产品的工具,其本身也有很多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于知识生产者,还是传播者,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
只要你的产品与服务,包括价格合适,能够赢的消费者的认可,你就能发展!

三、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适时反思、完善
激动地指责那些国际知名唱片公司,于事无补,不如静下心来思考一下,自己该如何应对,更有实际意义。
作为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方面可以采取国家行为,对已经有很大价值的传统品牌与文化遗产进行主动的保护;另一方面,需要修改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以获得与先进国家的政策对等。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既要降低申请门槛,缩短申请核准周期,扩大保护领域范围,也要立足于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鼓励创新,推动社会进步。
追求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平等,除了制度的导向性,最重要的就是鼓励创新和转化!中国拥有世界最丰富的人力资源,如果制度可以促进创新,虽然起点低,但完全可以后来居上,建立世界上最强大的知识产权库和最强大的人力资本库。
对于唱片公司的产品来说,那只是具有高替代性的奢侈消费品而已,可以通过文化、市场或者技术壁垒的方式限制其进入中国,提高其成本,为国内的产品打开发展空间。
比如说微软的操作系统,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缺少竞争的,其价格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不需要的功能模块,作为消费者都需要付费,中国的政府完全可以有所作为。
中国的知识产权与市场监管部门,就应该制定和采取类似于反垄断的法律措施,这既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也是出于促进市场竞争的考虑。采取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与美国等知识产权大国进行平等的游戏与竞争。
对于互联网业界来说,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传播形式,博客是一种很好的生产和传播知识的手段。因为知识产品的生产是有价值的,而传播可以增加和实现知识产品的价值,不管是文字的,还是声音和图像的。因此,有远见的BSP,理应给予原创博客更高的重视,通过对博客的经营,可以分享其原创作品的收益。
如果互联网业界继续迷恋“单纯的点击”,而忽略对可以分享成果对象的宣传推广,也许会让自己走进穷途末路。比如互联网业界对明星推波助澜的跟踪报道,客观上免费地宣传了明星及其产品,促成了很多的追星行为与非理性消费,唱片公司当然是最大的受益者,互联网业界只是获得了虚拟的点击——应该反思自身的经营策略了,思路决定出路啊。
抱怨、指责,不如开始行动!

20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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