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喜欢与别人喜欢
发布:李忠辉 | 发布时间: 2009年5月21日自己喜欢与别人喜欢/李忠辉
很多人参与网络交流,积极的感触是,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区,方便交流和学习;消极的感触是:欺骗与陷阱,垃圾与骚扰。
流氓软件最初是出于各不相同的目的,可谓“鱼龙混杂”,流氓软件偃旗息鼓之后,就是木马病毒赤裸裸的表现了。那些利用人性弱点诱惑人们访问的链接,让你中招而感染木马,你的电脑不幸而就成为“肉鸡”,结果是自己缺乏安全意识和知识导致的!
在网络能够延伸到的地方,我们总能发现那些歇斯底里的广告,厚颜无耻的广告——完全不顾及信息接受者的感受,广告的效果不仅难以实现,有时候还适得其反;这很容易联想到现实中那些不断纠缠你的保险业务员。
手机使用者,也饱受“摧残”,当你每天享受通讯便捷的同时,是否也为那些垃圾信息而烦恼?我就经常如此,每次删除那些垃圾信息的时候,一些情绪和感受就悄悄产生——其中就有各地使用清华大学招牌的机构的广告短信骚扰。
看着那些署名XXX老师的短信,我坚信我曾经很尊敬和向往的清华大学,不会做类似有损声誉的事情,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利益机制的驱动,高校也有客观的管理忽略。说实话,我是南开大学的首届MBA,毕业十几年了,都可以说给现在的MBA授课了,还不断收到招生的信息……与清华对比,我的母校南开大学就极少有类似做法,我真的由衷地佩服我当初的选择了,学校与学校的区别,真的很大!
如果说很多的广告不可理喻,其非理性和疯狂,一般出于利益驱动;同时,我们也发现,还有一些言行,并非利益驱动,我们也难以接受,因为那是一种认知强加。
文化里有个概念,SRC,自我参照检查——通俗说,就是一个人习惯按自己的价值观去衡量他人的对错。对于一个做法,一个观点,自己总是觉得正确合理的,别人也应该觉得真正确,或者自己喜欢的,别人也应该喜欢!然而,事实是,自己喜欢的,别人未必喜欢和认同——观点分歧的双方,都有可能存在认知水准或者误区,甚至是对一种观念的迷信和盲从。
我曾经是赏识教育的特邀研究员,现在呢,不做了。因为我不会为了维护一些有明显局限的观念和狭隘的利益,而失去思想的独立与自由,而失去坚持按规律服务大家的机会!
最近呢,有一个同样是教育话题聊天室的管理,在我的圈子里发布她们聊天室变更的通知——有点可笑,你的变更关我什么事?你在自己的地盘公告就是了,也不关我的事情,嘿嘿。因此,我立刻留言告知并且请出她;但是我坚持原则的做法,却招致了一番“理直气壮”的指责:狭隘、唯利是图……我是怎样的人,大家有公论。问题是,她有权利要求我做雷锋么?如果有组织解决我的衣食住行,我很想做雷锋的!
既然你不是我们圈子的法定角色,还挑战规则,我就T你没商量,不管是在论坛、聊天室还是在QQ群——因为你喜欢的,我们不喜欢,你认同的道理,我们不认同。简单的逻辑,深刻的道理。
还有一件事情,值得一提的那就是我们圈子内部的一场关于国学推广与是否恢复繁体字的争论,之所以说是争论而不是争吵,是因为我们仅仅是观点的分歧而已,我们都很耐心地坚持自己。
说实话,我很钦佩对方的坚持。在家庭教育领域,我的观点经常与众不同,属于少数派,但通过交流总是赢得了大家的认同;而这次争论,我属于大多数派的,对手很孤立……有时候我想,对手假如是一位男性,我的措辞可能要激烈的多,嘿嘿。
我是尊重和敬仰国学精粹、主张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但我反对近乎迷信式的尊重和照搬,追求原汁原味的努力,恢复繁体字就是尊重美和内涵,使用简体字就是放弃传统文化的观点,很显然就是一种固执,这种固执,或许是阻碍国学精粹传播的最大障碍。我们只有面向未来,才能更好地继承,文字仅仅是思想和文化的一种载体,甚至还是不完整地承载的;你现在看到的文字,还是我不断敲打着键盘的字母,通过0和1的组合,编码和解码,完成传播的。
坚持错误,是固执;坚持正确,才是执着。强行推行自己喜欢的,忽略大家喜欢的,是认知强加和对他人的侵权。
我们的圈子还会有不同的争论,这对参与争论的双方都有收获!我们可以坚持自己的喜欢和道理,也可以尽力去影响别人的感受和看法,但我们不能指责和否认别人的喜欢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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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anho
- 小时候,老爸就很固执,总喜欢将自己的观点或做事的法子(不管是别人认为好的、还是坏的)让我们接受和复制,而且很多时候就因为我们的不认同和反对,很生气。甚至搞得双方都很郁闷。
现在想想,真是不必要啊。也由此知道自己喜欢的未必别人喜欢;自己坚持的未必亲朋好友会认同,即使这要坚持的是件很好很好的事物。都不要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
因为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 2009-5-21 14:37:40 回复该留言
- 6.心灵
- http://www.byzone.net/bbs.php
- 每个人都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因为每个人的个性与成长环境不同!
尊重是相互的,尊重别人的同时,坚持自己的观点,彼此包容可以收获更多! - 2009-5-25 18:47:41 回复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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